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申请监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请监督的期限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前款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申请监督的提出
1.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应当向其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负责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告知的补充期限补齐全部材料。未在补充期限内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超过申请监督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